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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原因及对策/江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9:36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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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原因及对策

江涛 林书设
 
经过两年多的严打整治斗争和不断加强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我县社会治安总体趋于稳定。但是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趋势还没有完全改变,引发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社会治安打、防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我县面临的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的安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主要问题有: 
1、刑事案件反复较大。去年1-6月,刑事案件继续以较大幅度下降,共立435起,比降43.9%。但下半年以来,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反弹,7-12月共立刑事案件771起,比上半年上升77.2%,比上年同期上升151.1 %,并直接导致全年发案总量上升。年内全县共立刑事案件1206起,比增 11.4% ,其中,重大案件607起,比增46.9 %。“两盗”案件突出,盗窃 928起,比增16%,占全部案件的77%,其中入室盗窃发530起,盗窃机动车发288起。
  2、"六合彩"赌博活动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我县政法部门重拳出击,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治理"六合彩"专项行动,加大对"六合彩"的打击力度。全县查处"六合彩"案件182起84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56人,治安处罚792人。尤其是公安机关侦破了我省最大的网上"六合彩"透码信息团伙诈骗案,抓获涉案人员13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1台、手机87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六合彩"在我县依然热度不减,波及范围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大量民间资金外流;每到开彩时间,手机信道被"六合彩"占满,影响正常的通讯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街小巷议论纷纷。因"六合彩"赌博引发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所上升,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制约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
  3、交通安全令人堪忧。2003年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10起、死42人、受伤461人,经济损失233万元。特别是省道秀里线途经我县吴山、石牌、上京、太华、建设、广平六个乡镇25个行政村,公路里程101公里。随着交通流量的不断加大,客货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占道和违章超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摩托车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章现象严重,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频发,交通秩序问题突出。2003年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4起,死亡31人,受伤253人,分别占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5%、74%、55%,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沿途群众和驾驶人员的法制意识较淡薄,借交通事故蓄意阻碍道路畅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去年以来,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发生类似群众堵塞交通事件8起。仅12月21日在太华汤泉和建设建忠路段连续发生两起。在这些事件中,有的在赔偿问题上漫天要价,有的非法扣押肇事车辆,有的殴打司机,甚至围攻、殴打交通民警,毁坏警车和办案设备,有的堵车时间近10小时,造成极坏的影响。
  4、行政执法环境较差。特别是个别乡镇出现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抢夺被扣物品,毁坏办案设备。今年2月3日,由三明烟草局、三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田县烟草局、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组织到建设镇缉查非法收购、加工烟叶统一行动。在查缉建设镇建乐村业主高加有家时,当场查获非法收购烟叶1万斤,烟草部门按程序暂扣其非法收购的烟叶时,高加有亲属、亲人及当地群众上百人围阻烟草执法人员,将已装载好的烟叶卸掉,将工作人员的摄像机、照相机抢走并扔入河中,围殴中烟草工作人员手机丢失3台,2名烟草工作人员被打伤,去年此类事件在建设已发生2起。此外,建设镇、广平镇还发生因计生工作殴打镇干部事件,广平镇发生因非法占地建房围攻殴打镇和国土资源局干部事件等。  
  二、主要原因分析
有的领导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有的部门领导、单位领导没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局意识、整体意识不强,对维护社会稳定认识不足,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的落实。如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参与"六合彩"不闻不问,对参与"六合彩"的干部职工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一些相关单位、部门管理措施、行政措施跟不上,有的对一些闹事苗头麻木不仁,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甚至能遮的遮 ,能拖的拖,导致问题越拖越大,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视不够。花钱保平安的意识不强,可防性案件防范不力,导致两盗案件上升势头没有遏制住。群众法制意识较淡薄,防范意识较弱。一些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不够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治保、调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不足,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工作滞后,特别是城区治安联防队伍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单位内部及居民楼院安全防范能力差,以致“两盗”案件多发。
3、部门团结协作不够,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个别部门领导片面强调本部门利益,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做得不够。有的部门领导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理,对事关别的部门的事情关心不够,互相联系较少,导致处理问题时形不成合力。个别部门依法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该抓的没抓,该管的管不清楚,甚至出现有利益的事情抢着抓,抢着管,没有利益的事情一推了事,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正常的执法环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也存在经验不足,组织协调不够,处置措施不够果断,个别群体性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打击,造成一些群众有样看样,产生恶性循环。此类群体性事件有一共同点,都是以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为手段,逼迫政府或相关部门满足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呈现出互相效仿、互相攀比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若不加以整治,必将造成恶性循环,给今后处置类似事件造成被动。
4、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在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上,公安政法机关虽然力度不小,抓了一批,判了一批,治安处罚了一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深挖力度不够,特别是一些庄家、赌头没有彻底铲除。如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非法抱养婴儿的,有的明知是非法的,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逃避打击,另一方面碰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抗法,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毁坏办案设备,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章违房也是一样,出现违章建房的苗头,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拆除,以致违章建房现象越来越多,积重难返,几个重点乡镇被拆除、制止的违章建房占不到10%,无形中助长了这股歪风,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
5、群众法律意识较差。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明知"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却争先参与、津津乐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某些群体性事件,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思想,采取聚众堵塞道路交通的过激行为,或围攻执法人员,使事态扩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群众明知是非法活动,却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做非法之举。
  6、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组织软弱焕散,工作无力。有的基层组织工作不落实,对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排查调处,化解矛盾。有的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没有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有的本地干部认为众怒难犯,工作不好开展,遇到群体性事件制止不力,配合不够,有的甚至逃避工作,致使处置工作困难加大。有的干部还起到"军师"的作用,为一些非法事件出谋献策,影响处置工作。
  三、对策措施
  一、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党动员,全民动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各部门密切配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利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通过一个阶段的综合整治,使我县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有较大的改善,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有效打击,交通安全秩序明显好转,违章建房、搭盖现象得到遏制,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社会治安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要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当前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要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实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件)的发生。
三、坚持严打方针。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以政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一次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碍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特别是对去年发生的几起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进行严肃查处。要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从重从快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重点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和已经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公安机关要做到快侦快结,检察机关要做到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做到快审快判,狠狠打击犯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步调,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烟草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重点清理违法用地、违章搭盖、非法收购烟叶、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联合执法行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道秀里线大田路段的交通秩序进行整治,重点查处乱占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对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有阻力案件进行督察,组织警力、攻坚克难,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治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综合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开辟专项行动系列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综合整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要组织工作组,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综合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占地盖房多的地方,重点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宣传交通安全法,“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的乡、村,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和县公检法《关于敦促参与“六合彩”违法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赌博,远离“六合彩”。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进村入户,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积极把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车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综合整治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规劝人民群众奉公守法,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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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

唐正洪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突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把握不好。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及审判对策作一些审判实务方面的讨论。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

1、“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定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仲裁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起诉的目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起诉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后一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这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诉争请求可经由仲裁程序向诉讼程序“移植”而形成。劳动争议诉讼是以仲裁为前置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已经完成的仲裁程序因素对后续的诉讼程序来说仍然具有某种程序价值意义。“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从仲裁与诉讼两个程序的结合中才能得到完整体现。由此产生如何将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移植”到诉讼程序中来的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或法官必须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不生效”、“当事人应针对劳动争议本身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反驳,并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等重要事项,促使当事人将其在仲裁程序中已呈请的诉争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从而达到“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的诉讼要求。

第二、在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与仲裁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解决的争议内容,既包括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反映出来的诉争请求,也包括在诉讼程序中新增的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争请求,也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完全受制于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中的诉争内容的限制,可以适当超过该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中所诉争请求的范围。

第三、当事人的诉争请求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另行提出。不管是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的诉争请求,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都必须有赖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来,只有如此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全面审理”的对象,否则确实有违“不告不理”诉讼原则。但是,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起诉与诉讼请求的提出两者可以相分离,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形式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制度规定可见,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只要当事人任意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对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其他没有起诉或者没有反诉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坚持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诉争请求或者另行提出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不必另行起诉或者提起反诉,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判决。

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不存在反诉问题。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情形,《劳动争议解释》第九条规定“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同时,根据反诉的原理,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2、反诉是独立的诉;3、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反诉要得以成立也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被认为是提出反诉的,其目的往往都是为了反驳本诉,而不是为了抵销本诉。而且,从《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规定可见,相对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之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因而,劳动争议诉讼在反诉的构成要件上缺乏“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和“反诉是独立的诉”这两个要件,使其无法像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可以容纳反诉制度的存在。

3、起诉与原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起诉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起诉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这种处理方法及认识,与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生效”的规定相予盾,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关系。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居于突出地位,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含有雇佣关系因素的纠纷又占有一定比例。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及其反映的价值取向,对凡含有劳动因素的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都应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和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并且对工伤保险赔偿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有的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劳动者及雇工的特殊保护。因而,对那些在养老、工伤保险等制度较为健全的用人单位工作,订有规范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按工伤纠纷以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对此争议不大。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工伤赔偿案件或者存在劳动因素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多发生在那些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等人员身上。对这类案件,如果依照前述劳动法的规定及价值理念,可按劳动争议的工伤赔偿案件处理。但是,如果是以民事法律规范来考量,这类案件又具有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从而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虽然,工伤赔偿制度因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进行过错相抵,可使一些工人或雇员从中获得某种实体或程序上的利益。但是,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处理机制及程序具有繁琐、复杂、冗长的特点,其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处,还要经历仲裁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程序等等。而那些在法律特征上表现为雇佣关系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等人员,他们较少有时间、精力和现实条件来承受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繁琐、复杂、冗长的程序过程,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对他们来说已经失去了特殊保护的价值意义。因而,应当允许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按工伤赔偿制度求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求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纠纷案”(1999第5期)等几个典型案件,均是把那些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而以民事法律规范处理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审理前述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但是,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的内容与我国劳动法确立的将具有劳动因素的用工或雇工关系均纳入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政策相一致。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前述案件就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即应当经仲裁前置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而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对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与我国劳动保护政策保持一致的一种政策性宣示条款,在审判实务中应当谨慎适用。

(二)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法背境下的特定事物。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关机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因而,对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认定,同时对那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的“工伤等级认定书”等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结论。

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已构成工伤的认识判断,并作出工伤赔偿判决。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与是否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是两回事,对于虽未经工伤认定但当事人协商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当然可从其自愿,但是人民法院不宜因当事人认可构成工伤而作出已构成工伤的确认判断;第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赔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部分自然可以依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愿,但对于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则必须依赖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才能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自行作出构成工伤的确认,就有可能与劳动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矛盾。因而,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不管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工伤问题有无争议,人民法院均不能或不宜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或工伤赔偿的判决。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但要求按工伤纠纷处理的案件,可以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以等待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二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领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对企业的产品实行全面检验。
  经监督检查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加抽检频次。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事先泄露或通知抽检企业和抽检产品,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企业财物,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或宴请。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据实作出检验结果。
  第八条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检,由复检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负担;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
  第九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档案,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外,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照提效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三条 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相应证书。 
  应当进行整改复查,期满后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有权监督并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虚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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